協議離婚 按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, 夫妻雖得自行離婚, 解消雙方婚姻關係。惟離婚究非一般法律行為, 為保護夫妻雙方權益, 並維護公益, 法律特設協議離婚規定, 俾夫妻雙方遵守: 一、形式要件(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) 1、須以書面(即離婚協議書)為之。 2、須有二人以上之證人。 3、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。 二、實質要件(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) 1、雙方須有離婚之真意。 2、須當事人自行為之。 3、未成年人離婚, 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。